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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出台《供水分类计价水量核定、核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1-16

        乌鲁木齐水业集团为加强供水分类用水水量核定和核查,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的权益,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供水分类计价收费的相关规定,经集团公司二�一二年度第十九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近日,出台了《供水分类计价水量核定、核查管理办法》。

  《供水分类计价水量核定、核查(试行)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条。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管理权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调度管理中心负责供水分类计价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各供水公司具体负责对供水用户分类水量核定和执行计价收费工作;水业稽查队负责对供水公司分类水量核定执行情况的核查监督工作;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分类水量核定标准依据为: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JI5—88)。三是乌水发[2008]400号文件《乌鲁木齐市工业及城市生活用水定额(试行)》。四是《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五是乌发改房〔2005〕74号文件《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办法中规定,供水用户使用不同性质用水,原则上应当分表计量。因各种原因暂未分表计量的混和用水户,生活用水按照城市生活用水定额标准核定。工业用水根据其生产规模核定。商业、特行用水按照经营规模和用水设备、设施实际耗水量核定。总表后串联的基建用水按照建设面积核定用水量一次性收取基建水费。对有物业资质的物业小区核定绿化用水,按照500M3/年每亩的标准核定。消防用水按计量或实际发生量计取。环卫用水依据环卫部门出具的标准核定。办法对分类水量核定和核查管理进行了明确:各供水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供水用户分类水量核定原则,建立和完善起供水用户分类水量基础档案,加强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供水用户分类水量变化情况,并同步更新供水公司用户供水营业收费系统(内部网)的基础数据。水业集团稽查队根据职责对供水公司用户分类水量核定情况进行核查监督。水业稽查队可定期或随时从各供水公司中抽取用户分类用水核定档案,赴现场核实各类水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各供水公司须无条件配合稽查队进行分类水量核查工作,各供水公司分类用水量核定的准确率和配合情况将作为本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依据。《供水分类计价水量核定、核查(试行)管理办法》还详细规定了分类水量核定变更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