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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7-01

为了进一步推进扬州自来水公司办事公开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相结合的办事公开体制,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实现供水服务工作的透明、公开、高效,通过社会监督员对办事公开工作、对外服务工作实施监督评议,制定扬州自来水总公司办事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一、社会监督员受聘条件
1.愿意义务承担社会监督员职责的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
2.拥护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关心扬州供水工作;
3.关心自来水事业发展,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守纪律,作风正派,在用户中有一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
4.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
二、社会监督员的聘请方法
1.公司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在征求拟聘监督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领导同意,确定特邀社会监督员的人选;
2.由自来水公司颁发聘书和特邀社会监督员工作证件。
三、聘任期限
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每届一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四、社会监督员的职责
1.监督自来水公司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领导部门的工作部署、决定和措施的情况;
2.为涉及自来水公司办事公开、对外服务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反馈有关办事公开、对外服务监督事项的情况;
3.参加自来水总公司有关办事公开的监督检查活动;
4.协助自来水公司做好有关办事公开、对外服务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转递人民群众对办事公开工作的检举、控告材料;
5.定期听取自来水公司办事公开、对外服务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社会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通过定期召开社会监督员会议,对自来水公司对外服务、办事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主动进行调查研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本制度由扬州自来水总公司组织纪检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